各县市经贸局、凯里开发区招商局:
我国第一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于11月7日由商务部颁布,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为及时贯彻落实《办法》有关精神,我局现将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县市认真组织实施。
一、充分认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酒类市场流通管理规定,《办法》对经营者备案登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它的出台将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饮酒安全,促进我国酒类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使我国酒类流通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酒类商品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安全,是特殊商品,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要从建设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的工作人员负责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
二、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办法》实施前的宣传工作。一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州局将在《黔东南州日报》报道有关《办法》的新闻;二是召开当地酒类商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座谈会,学习《办法》的具体内容,征集生产者、经营者对当地实施《办法》的意见和建议;三是把《办法》印发到当地生产、经营企业手中,让企业和广大消费者及时了解《办法》的有关规定。四是与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三、做好酒类生产、流通企业的摸底调查。各县市经贸局要在2006年2月底前,对当地的酒类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进行一次摸底调查,主要了解经营户数、从业人员、经营规模等,并结合各地调查情况拟定《办法》实施的工作计划。《办法》要求从明年1月1日起,我州酒类经营者将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2005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酒类经营者,应在2006年1月1日至3月31日办理备案登记;2006年1月1日以后新从事酒类经营的,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天内办理备案登记。酒类经营者应在2006年3月底前建立《随附单》制度,凡是批发销售的酒类商品,都应填制《随附单》,做到单随货走,货单相符。但由于省厅对《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商务部关于《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酒类流通随附单》尚未出台,具体实施工作会往后调整。州局将在适当的时候召开有关会议,具体安排部署我州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请各县市做好前期的宣传、调查等准备,并将在工作中实施《办法》的情况及所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州商务局内贸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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